山西省实验中学分校新兴学校
教 师 评 价 委 员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评价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对全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价的干群结合的组织,是学校评价教师业务水平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宗旨是协助校长促进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扩大学校在省内外的影响,进一步加快学校管理的民主化进程,最终实现依法治校、民主理校的目标。
第二条 学校教师评价委员会设中学组和小学组,在校教师评价委员会主任的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发生矛盾,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与重要工作计划、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对本校各学部教师教育、教学评价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条 对现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师招聘工作。
第七条 参与学校青年教师梯队培养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组织评选、审核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第八条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并指出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对教师的职称评定、晋升工作及解聘教师提案进行表决,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异议,即可否决提案。
第十条 审核、讨论校长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校教师评价委员会由本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师及学部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教师民主推举产生,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校教师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中小学各2人),秘书长2人(中小学各1人),其人选由校教师评价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校教师评价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因人员变动可随时增补。
第十四条 校教师评价委员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章 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积极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及教学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准确地评价每一位教师,倡导优良教风,在严谨治学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教师评价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教师评价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关心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对学校的发展和有关重大决策提出积极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校教师评价委员会。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