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考 教 师 职 责
1、监考教师要认真学习我校的《学生守则》和《考生违纪舞弊处罚条例》,并认真执行规则,关心爱护学生,遵守考试时间,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教师应佩带监考标识,服从教学处统一调动,在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组签到并领取试卷。
3、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应检查学生是否到齐,座号与本人是否一致,督促考生将书包、课本、笔记本、字典等资料集中存放在讲台上。
4、监考教师于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当场强调该科试卷共几张纸,几道题,检查考生是否填写密封线内项目再答卷,座位号写在指定格内(不写第几考场)。
5、监考教师不读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作答。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得说闲话、读书、看报、批改作业、抽烟等,两人监考应一前(讲台)一后(后门),按指定位置坐好,中途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结束铃响停止答题,前面教师维持秩序,后面教师收齐试卷,试卷按座位号由小到大依次排好,拿回考务组检查,试卷由考务人员统一装订。
8、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及时警告,将情况如实写在考场报告单上,并交教务处酌情处理。
9、考试期间,实行行政领导巡查制,行政领导负责巡视考场,并认真填写巡考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学部
2005年10月31日